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自主决定是否开通短信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和乙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短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泰隆银行短信服务是指乙方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的银行服务,短信服务内容包括约定提醒起始金额的账户余额变动通知、产品信息、服务信息等商业性信息。
第二条 甲方开通乙方短信服务,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手机号码信息。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应及时至泰隆银行营业网点变更。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保证其短信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与本人知悉的情形不符的,有义务于收到该短信通知时立即与乙方核实。
第四条 甲方使用乙方短信服务,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手机号码信息,并在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至泰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若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如选择使用乙方短信服务,应保证接收手机终端使用正常、网络连接畅通。
如果甲方未满足上述要求,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短信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 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可能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短信服务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终止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终止协议:
(一)因甲方提供手机号码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
(二)甲方变更手机号码后未及时至乙方变更;
(三)其他影响短信服务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短信服务功能、服务内容、信息发送方式、服务码号等进行调整,以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甲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订、阅读确认、在线点击确认或以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签订时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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