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信用卡收费项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的有关规定,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我行结合具体的业务开展情况对信用卡业务有关收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信用卡透支利率保持原标准不变,具体标准为:日利率0.05%;年利率18%(按360天计算)。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项目,对于未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的持卡客户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为:贷记卡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最低按5元收取;准贷记卡按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最低按10元收取。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预借现金手续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卡种类

费用调整前

费用调整后

VISA信用卡

预借现金金额的0.5%,最低2元

预借现金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200元

银联贷记卡、银联准贷记卡

预借现金金额的0.2%,最低2元

预借现金金额的0.3%,最低2元,最高100元

  

  特此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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