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我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钱潮系列“天添钱包”理财产品(产品代码QT05、产品登记编码C1092920000069)。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调整本产品的投资限制,具体如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本理财产品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8%;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40%;
(6)除发生大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40%;
(7)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30%;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
(9)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理财产品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11项外,由于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非金融机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主体信用评级,并结合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调整为: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本理财产品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8%;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40%;
(6)除发生大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40%;
(7)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30%;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
(9)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理财产品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11项外,由于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产品建仓期,期满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理财产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非金融机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主体信用评级,并结合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以上调整,自2020年8月5日启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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