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务卡业务发展需要,我行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
2.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
合约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个人公务卡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和批准
一、乙方知悉并理解《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个人公务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的资信等情况,并由甲方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信息和资料用于与甲方个人公务卡业务相关的用途。
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若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个人公务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范围,乙方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出。
四、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个人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所有担保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按甲方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无需通知即可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
(一)乙方担保人提出书面的撤销担保申请;
(二)乙方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三)抵押物或质物损毁、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甲方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后,对已发生的债务,乙方有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五、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如乙方已拥有甲方的其它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VISA信用卡等),个人公务卡的授信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共享使用,乙方名下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其个人信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或国家有关信用额度规定的变化重新调整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应在账单中列明。
第二条 收费和计息
一、个人公务卡实行免收年费。
二、个人公务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还款币种为人民币。
三、个人公务卡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
四、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的第20天)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应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五、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消费或预借现金的,可按照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的100%+费用利息的100%。
六、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预借现金或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每月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个人公务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5元。
七、甲方对个人公务卡账户内存款(归还透支后剩余款项,下同)不计付利息。
八、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甲方对应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应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九、个人公务卡费用标准参照甲方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三条 使 用
一、乙方收到个人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妥善保管(用卡时需要使用该签名),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95347)激活卡片。
二、乙方领用卡片激活后须到甲方柜面或其它指定渠道进行新开卡密码设置。乙方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依据密码产生的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个人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请密码挂失,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三、乙方因未按规定签名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四、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个人公务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申领的个人公务卡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网点、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上使用,并应遵守甲方、代理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联的有关规定。
六、乙方发生的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记入持卡人账户,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乙方持个人公务卡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
七、乙方不得使用个人公务卡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的虚假消费套取卡内资金,否则甲方有权降低对乙方的授信额度、限制日消费金额或作停卡处理。
八、乙方申请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用卡资格。
九、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提取;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转账(监管另有规定和持卡人在各类渠道设置转账限额的除外)。甲方目前暂未开通现金充值业务,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十、个人公务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并应承担换卡费10元人民币/卡,如需加急应支付20元人民币/卡。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个人公务卡相关服务时或者履行本合约中约定通知事宜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个人公务卡相关产品或服务等信息。此外,甲方亦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子账单与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其他媒体平台等任一合理方式进行公告通知。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一、乙方对个人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乙方担保人对个人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将根据乙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寄送账单(含电子账单,下同)。若乙方自账单日(每月30日,2月份为月末)起至到期还款日止无交易发生且无未清偿款项,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则甲方可以不寄送当期账单。乙方在账单日的18日后仍未收到账单的,应及时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三、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未收到账单、未接到通知以及因交易习惯和交易特殊性质产生的无交易单据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等原因拒付交易产生的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免费查询账单,查询账单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公务卡到甲方各营业网点或各级个人公务卡业务主管部门。
五、若乙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对有异议的交易进行查实或提出改正要求,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及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乙方和担保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通过书面资料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乙方担保人应予赔偿。
七、乙方偿还透支款项有以下两种方式:主动还款和同意由甲方自动扣款。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或第三方,但须第三方授权)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动扣款的,甲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偿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或者停止该卡使用,并有权行使质权、抵押权、扣划保证金或从乙方在甲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
(二)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的;
(三)甲方根据监控警报参数、相关部门警示或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
(四)乙方资信状况不佳或交易不正常,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
(五)乙方将个人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
(六)因特殊情况,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的;
(七)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
九、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还款项,或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采取或提前采取催收、依法追索,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甲方为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还款项,或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或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保全,并可对其进行合法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偿还个人公务卡全部欠款,剩余款项应归还乙方或相关责任人,不足款项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五条 有效期
一、个人公务卡有效期为3年(截止日以卡片上标明的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该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对该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变。甲方有权对乙方续卡资格进行认定,若乙方通过认定,则甲方对乙方予以续卡,如乙方不愿换领新卡,应于个人公务卡有效期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更换新卡。
二、个人公务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认定该卡失效:
(一)乙方个人公务卡到期且经甲方认定不再符合续卡条件的;
(二)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合约》约定停止乙方用卡后90天仍未得到恢复的;
(三)乙方在个人公务卡开户或续卡成功后90天内未领取并激活卡片的。
个人公务卡失效后,乙方未到甲方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的,甲方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甲方有权在销户时结转至甲方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可按甲方规定领回该款项。
三、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个人公务卡的过期或失效而消灭。
四、个人公务卡期满续卡,《合约》继续有效。乙方担保人在个人公务卡期满续卡后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五、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清偿所有款项后,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甲方。
六、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时,必须先进行预销户,在审核确认乙方已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按相关业务操作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个人公务卡销户申请满90天且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若乙方未到甲方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则甲方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并将账户内溢缴款结转至甲方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可按甲方规定领回该款项。
第六条 挂 失
一、个人公务卡如遗失、被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或其它情形,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就近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分口头挂失及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个人公务卡的开户申请信息。办理口头挂失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书面挂失时,乙方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乙方个人公务卡遗失后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挂失完成前发生的任何交易和损失;
(二)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的;
(三)乙方伙同他人有合谋欺诈行为的;
(四)乙方或担保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五)乙方口头挂失失效后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二、个人公务卡书面挂失后,乙方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后到挂失网点领取新卡,《合约》继续有效,乙方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乙方遗忘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甲方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四、乙方办理挂失需支付最高10元人民币/卡的手续费,补办新卡需支付10元人民币/卡的工本费,如需加急应支付20元人民币/卡。
第七条 其 他
一、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个人公务卡,甲方有权收回个人公务卡,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若未按约定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个人公务卡。对已发生的债务,乙方有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三、甲方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个人公务卡、盗用他人个人公务卡、恶意透支、冒领冒用个人公务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个人公务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或移送有权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章程》第四十七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六、甲方若不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不再退还,但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附 则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章程》修改后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化、授信额度增减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公布可采用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其他媒体等任一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三、《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并自甲方有权审批人最终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表:
(表格中产品及内容如有更新,以甲方官方网站www.zjtlcb.com公布的收费标准或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为准)
附件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政府财政预算单位,为预算单位持卡人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下称“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泰隆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
第二条 泰隆公务卡(下称“公务卡”)是本行向财政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持卡人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包括取现透支、消费透支、委托收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泰隆公务卡按使用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公务卡及单位公务卡。公务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特约商户、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公务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授信额度):
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在本行名下所有卡片的共同额度。信用额度可由本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变化和用卡情况及本行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调整。持卡人也可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
单位公务卡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各预算单位申请并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三)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个人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个人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个人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透支:指预算单位或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和透支扣收等。
(五)交易日:指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的日期。
(六)记账日:指本行将公务卡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和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追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均同)记入其账户的日期。
(七)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公务卡的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对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及所有费用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应还款额的日期。
(八)还款日:指预算单位或持卡人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九)到期还款日:
个人公务卡: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0天。
单位公务卡:指银行托收支付日起第10个工作日。
(十)免息还款期:
个人公务卡: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额度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单位公务卡:银行托收支付日至预算单位最终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十一)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使用部分、预借现金和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十二)到期还款额: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全部欠款金额,包括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利息、所有费用,以及上期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
(十三)违约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四)电子现金:指发卡机构按照银行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第二章 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个人公务卡必须办理实体卡片。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个人公务卡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和本行标识。
第七条 个人公务卡可在全球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上使用;可在本行和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他行网点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可在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上办理转账支付、个人公务卡还款等业务。
第八条 个人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单位公务卡信息由预算单位指定人员保管持有。
第九条 个人申请、使用本行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个人日常公务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一经发现本行有权立即取消其用卡资格。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仅限用于申请单位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本行的芯片(IC)卡除支持个人公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对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本行不提供寄送账单(含电子账单,下同)服务。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申请开立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申请、银行审核、财政和人行审批、签订协议、信息报备”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的办卡资格由财政预算单位书面指定和注销,个人也可以自行注销卡片。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属于申办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的个人,可凭预算单位签发的书面证明、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本行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公务卡。个人公务卡不办理附属卡。
第十四条 个人公务卡采用实名制,申领人均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并按本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担保可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或本行认可的其他质物。
第十六条 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另行与本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个人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对申请单位公务卡的,本行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额度等情况核定信用额度;对于申请个人公务卡的,本行根据申请人意愿及其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
第十八条 持卡人领取个人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个人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行、代理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公务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依据密码产生的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个人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密码挂失,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个人公务卡,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凭卡在本行营业网点、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网点、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上使用,并应遵守本行、代理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账户资金的存取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账户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发生的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记入持卡人账户。个人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个人公务卡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本行的最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个人公务卡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到本行就近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个人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本行。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时,必须先进行预销户,在审核确认持卡人已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按相关业务操作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公务卡销户申请满90天且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若持卡人未到本行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则本行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账户内溢缴款将结转至本行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可按本行规定领回该款项。
第二十八条 本行有权根据预算单位或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核定其公务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公务卡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从其零余额账户转入。
第三十条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包含取现和消费透支)个人公务卡最高一般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单位公务卡月透支余额授信额度由预算单位申请并报省财政确定。国家对透支额度有新的规定的,本行有权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提取;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转账(监管另有规定和持卡人在各类渠道设置转账限额的除外)。本行目前暂未开通现金充值业务,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行公务卡有效期为3年(截止日以卡片上标明的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公务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对该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变。本行有权对持卡人续卡资格进行认定,对认定通过的持卡人予以续卡,如持卡人不愿换领新卡,应于公务卡有效期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同持卡人同意更换新卡。
第三十三条 本行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约定自动扣款方式。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上期,后归还当期。正常及逾期90日(含)以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本金;逾期90日以上还款顺序为本金、利息、费用。
第五章 计息及收费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实行免收年费。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书面挂失手续费和卡片工本费;在境内跨行、跨境支取现金须按规定支付跨行、跨境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参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务卡的存款不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公务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单位公务卡的还款方式为全额还款,还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1天,如有调整或新增,详见本行公告。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单位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为10个工作日(银行托收支付日至预算单位最终还款日)。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预借现金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利息。单位公务卡因故未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托收资金的,自第11日起,按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第四十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的100%+费用利息的100%。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限额使用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按本行相关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每月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未开通最低还款额的卡种,应按到期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个人公务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5元。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公务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本行对应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应按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本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和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本行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计收超限费。
第四十四条 个人公务卡预借现金手续费最高按照预借现金金额的0.3%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100元。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约定自动扣款。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扣款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部分持卡人应及时偿还。
第四十六条 上述费用标准参照本行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索取、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和资信状况,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卡发生未按期还款的,本行有权要求对应预算单位或持卡人予以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行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给予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仅供预算单位、持卡人在《章程》和《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行有停止预算单位及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有权停止预算单位及持卡人用卡,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公务卡:
(一)预算单位或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
(二)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的;
(三)本行根据监控警报参数、相关部门警示或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
(四)持卡人资信状况不佳或交易不正常,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
(五)持卡人将个人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
(六)因特殊情况,为保障公务卡账户资金安全的;
(七)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
(八)预算单位或持卡人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
第五十条 对持卡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行可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持卡人的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行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个人公务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内。
第五十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认定该卡失效:
(一)公务卡到期且经本行认定不再符合续卡条件的;
(二)本行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合约》约定停止用卡后90天仍未得到恢复的;
(三)个人公务卡开户或续卡成功后90天内持卡人未领取并激活卡片的。
公务卡失效后,未到本行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的,本行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需一次清偿,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本行有权在销户时结转至本行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预算单位、持卡人可按本行规定领回该款项。
第五十五条 本行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公务卡、盗用他人公务卡、恶意透支、冒领冒用公务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公务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或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自动扣款方式还款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账户欠款。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欠款,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处理持卡人保证金、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及其利息、所有费用;
(三)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 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95347),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口头挂失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本行每月定期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到期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本期无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账单。
第六十条 本行向预算单位、持卡人提供有关公务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法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行应及时答复预算单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
第六十二条 本行可以根据广大预算单位、持卡人的实际需求,推出个性化的附加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行应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性,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公务卡不能使用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预算单位或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预算单位或持卡人承担。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五条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个人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及交易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并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个人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十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及指定的账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个人公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和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到期日自动扣款的,应当于到期日在约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若扣收不足,持卡人应及时偿还不足部分。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并注意及时查收账单,如在账单日18天后仍未收到账单,应及时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公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就近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持卡人可口头挂失,也可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个人公务卡的开户申请信息。办理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生效。持卡人个人公务卡遗失后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一)持卡人挂失完成前发生的任何交易和损失;
(二)持卡人拒绝协助本行调查的;
(三)持卡人伙同他人有合谋欺诈行为的;
(四)持卡人或担保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五)持卡人口头挂失失效后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七十六条 持卡人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和消费本金等欠款。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第七十八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预算单位需在其完成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书面通知我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组织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守双方约定。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和解释,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章程》若发生变更,将在本行官方网站(www.zjtlcb.com)公布,一经公布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