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新版)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督查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明确客户与我行的权利义务,告知客户开立、使用账户的规范及违法违规使用账户的后果,自2020年7月1日起,我行各网点将陆续启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新版)。
附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新版)
浙江泰隆工商业银行
2020年6月4日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 甲方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甲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作销户处理,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身份验证方式
1.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印鉴”或“预留印鉴”)手续,作为支付甲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的除外)。
甲方办理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回单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并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办理的应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受理变更后,对甲方在预留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有效期内,乙方以变更前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证明文件和原印鉴卡(客户回单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并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办理的应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在支付有效期内,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变更预留印鉴或者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回单联)的,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甲方不得使用与预留印鉴无明显区别的其他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可约定以数字证书、短信、支付密码等单项或组合方式验证身份,甲方应遵循与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约定办理业务。甲方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可约定通过卡介质、卡密码验证身份,单位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甲方可自主选择单位结算卡或其他支付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第五条 甲方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的证明。乙方审查甲方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无误后进行相应的系统变更处理,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或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与乙方约定不超过60天的办理期限,逾期未办理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甲方大额查证联系人、财务联系人等主要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至乙方办理关联的短信签约取消、查询密码修改、大额查证人变更等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回单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未核发企业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除外);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回单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完毕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七条 甲方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于到期日前及时提示甲方更新。如甲方上述有效证件有效期到期后30天内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其账户采取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甲方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与乙方约定不超过60天的办理期限,逾期未办理的,乙方有权采取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
第八条 开户后第二个自然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恢复其业务。1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或者通知发出30日后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甲方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有权进行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并通知甲方30日内办理撤销:(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二)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三)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四)企业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五)与银行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甲方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甲方账户。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账户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申请开立账户或使用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或资金转账,并请求乙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投资理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五)其他类似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最近12个月在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乙方停止向甲方出售支票,并回收为签发的支票凭证。
第十四条 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账户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已取消企业账户许可的无须核准),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需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办理销户。
第十五条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户记载、乙方制作或者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划入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但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调账证明或单据。
第十七条 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至少按季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对已注销、已变更、已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证件过期等情形开展复核,按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动态复核工作,因甲方不配合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应当遵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单位客户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为甲方设置电子渠道默认转账限额和默认交易频次,甲方交易流水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后,可根据业务需求向乙方申请调整。目前乙方设置的默认单笔限额为300万元、日累计限额为500万元,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履行账户信息保密义务。乙方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账务核实义务。银企对账以季末时点余额作为对账余额,对账频率应至少每季度一次。乙方可根据甲方选择的对账方式,通过专人传递、邮寄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余额信息。甲方在下一季度结束前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且未查明原因导致未达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认为需要增加甲方对账频率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账方式
甲方对同一账户只能选择以下对账方式之一,如需变更对账方式,甲方应通过我行任一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
纸质对账:甲方应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后30日内完成对账,并返回对账回执。若存在未达账务的,甲方应在回执单中列明未达账务明细,调平账务。
电子对账:银企对账单生成后,乙方自动向甲方推送对账信息,并向甲方对账联系人发送提示短信,甲方在收到提示后20日内,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对账。若存在未达账务的,甲方应在反馈对账结果时录入未达账务明细,调平账务。
短信对账:乙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短信至甲方对账联系人手机号码,甲方收到短信后,应在季(月)度终了后20日内,按提示信息输入对账编码,以手机短信形式回复并完成对账。若短信回复余额不相符的,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提供的纸质对账单后30日内完成对账,并返回对账回执。若存在未达账务的,甲方应在回执单中列明未达账务明细,调平账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选择纸质对账的,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甲方如需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的,应及时至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变更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办理的,应出具书面授权书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协议存续期间,因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发生变更的,变更部分的内容不影响未变更部分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内容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的变更而做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点、网站进行公告,甲方理解并同意经乙方公告后无须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户;如继续使用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发布之日即为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三条 甲方承诺和确认以下事项:1.甲方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2.在签署协议前乙方已对本协议中可能对甲方企业账户使用产生影响的条款予以明确提示,并明确告知了甲方,甲方也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