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即乙方个人客户,以下称“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义,请及时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网站(www.zjtlcb.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7】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即表示您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无疑义,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银行账户”为甲方本人持有的在乙方银行签约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及二三类账户。

  (二)“支付机构”仅限于与乙方存在绑卡业务合作关系且甲方可以在乙方绑卡页面中选择并指定的支付机构,本协议中具体指财付通、支付宝等支付机构。

  (三)“绑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如乙方手机银行)将其银行账户与其指定支付机构签约开通的支付账户绑定,用于为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四)“快捷支付”是指绑卡成功后,乙方与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乙方根据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甲方指定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五)"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绑卡及"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或确认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其指定银行账户与其指定支付机构签约开通的支付账户绑定并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验证。甲方知晓并授权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知晓该操作会使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乙方应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约定对甲方上述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明确约定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以外的任何目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或交易安全的目的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为了完成绑卡、开通开展快捷支付服务及交易风险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披露、传递至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及该支付机构指定的清算转接机构(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甲方知晓上述服务会使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及该支付机构指定的清算转接机构据此知悉甲方上述信息,并同意授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甲方指定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甲方指定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甲方认可并同意,交易验证通过即为确认交易指令是由甲方指定支付机构根据甲方授权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范风险:妥善保管注册账户及密码、银行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短信验收码、安全认证工具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知悉或破解密码并定期更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及软件漏洞和病毒;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有异常,应马上通知乙方并终止快捷支付服务等。

  无论甲方是否已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甲方指定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需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或银行账户余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和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包括调低、调高)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甲方对此无异议。除此之外,Ⅱ类、Ⅲ类账户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非柜面业务、止付、销户等)。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认可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乙方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九)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账户信息,如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乙方联系方式:电话95347。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甲方指定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一)甲方可通过其指定支付机构或乙方提供的解约渠道(如乙方手机银行等)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二)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签约指甲方进入乙方或甲方指定支付机构提供的绑卡渠道并依据乙方认可的方式选择同意本协议。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包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等)、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甲方已收悉。若甲方拒绝上述变更或修改,应立即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相关服务,否则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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