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是银行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推介服务。如在“昆明泛亚”案中,某银行某地分行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推介宣传“昆明泛亚”产品并捆绑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某银行某地分行不仅直接向客户推介,还允许“昆明泛亚”工作人员在银行理财室向客户售卖泛亚固定收益产品;云南省内多家银行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会,向员工和银行客户介绍“昆明泛亚”产品等。

  二是银行员工组织或协助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和职务便利,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直接向客户吸收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员工与投资咨询、担保、财富管理等非金融机构勾结,违规私自销售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为其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即媒体所称“飞单”)。

  三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导致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正常金融服务时,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称与银行是“合作单位”、“银行担保”等,利用银行信用误导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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