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申请人(包括牵头联名人、其他联名人,以下统称“甲方”或“联名人”)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或“我行”)达成一致,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并就联名账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各联名人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联名人对本协议有任何疑义,可通过我行服务经理或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热线95347咨询,以便我们解释和说明。如联名人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相关签约操作或使用联名账户服务,否则即表示各联名人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无疑义,完全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授权(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一、定义
1.联名账户:是指两个至五个申请人指定的、由各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且该账户需为牵头联名人在我行开立的I类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除本协议约定外,联名账户的业务规定与I类结算账户一致,具有管理人民币存款的基本功能。
2.牵头联名人:为联名账户的开户人,有权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查询、挂失、介质换发以及本人密码管理业务。
3.其他联名人:是指除牵头申请人之外的联名账户的申请人,有权办理联名账户查询业务和本人密码管理业务。
二、基本约定
1.联名账户的存款由牵头联名人单独所有、其他联名人共同参与管理,各联名人应就联名期间联名账户内资金及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我行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相关利息规则计付利息,联名人同意授权乙方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
2.我行有权就联名账户服务向联名人收取服务费用,具体费用项目、费用标准、收费时间等内容,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内容执行,并同意乙方从甲方联名账户及各联名人开立在乙方的其他任一账户中直接收取相关费用。
3.因特殊情况,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业务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可凭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该联名人的合法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的裁判文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本协议约定独自办理或共同办理相关业务。各联名人须妥善保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避免盗用。
4.甲方可根据需要到签约网点申请增加或删减联名人,但不得变更牵头联名人。增加联名人时,新增联名人和原全部联名人应到场重新填写《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表》并签字确认,联名人一经增加,新增联名人与原联名人对联名账户内余额及后续权益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需删减联名人,由牵头联名人与需删减联名人一同办理,联名人一经删减,视为其放弃对该联名账户余额享有的各项权利,但仍应承担其参与联名账户期间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的权利和义务,且乙方不负责向其他联名人告知删减事宜。
三、联名账户开户
1.如需开立联名账户,全部申请人需在上述申请表中共同签字,向乙方提供全体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开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联名账户的密码由甲方各联名人在开通联名账户时各自设置。甲方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窃取和破译的字符。
3.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实名制等相关规定核实确认并审批通过后,即按申请表及本协议提供联名账户服务。乙方仅提供一张借记卡或一张存折作为联名账户介质。乙方应对甲方申请资料及账户使用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保密,但在我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联名账户开立后,全体联名人可在我行网点柜台共同申请开立定期子户,定期子户的资金来源限于联名账户及现金。我行联名账户项下定期存款产品仅限于“个人整存整取存款”,如有调整,以我行系统展示为准。
5.我行可根据联名人申请开通联名账户动账短信通知服务,但不提供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或代发代付等功能。如牵头联名人在申请开立联名账户前已开通动账短信通知之外的其他功能,应于申请开通联名账户时关闭相应功能。
四、联名账户使用
1.联名账户仅供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我行存在过错、与联名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将联名账户介质或身份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保证将联名账户用于合法用途,保证利用联名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使用联名账户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联名账户的资金转入不受限制,各联名人以及第三方均可单独向联名账户转账汇款。联名账户的取款、转账以及定期子户的部提业务,必须由全体联名人持联名账户介质(账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我行柜面凭各自密码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定期子户的部提资金默认转入联名账户,不得现金支取。
4.甲方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名账户介质(账号)至网点查询联名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联名账户不支持个人存款证明开立及质押业务。
6.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联名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联名人自行承担,甲方各联名人不能因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联名账户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联名账户介质。如发生遗失或被窃等,牵头联名人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及金额以我行系统记录为准,乙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外联名账户介质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
1.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牵头联名人可通过我行网点进行口头挂失,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对该联名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甲方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至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如需撤销挂失,牵头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账户介质到网点办理。
3.联名账户的正式挂失需由牵头联名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网点办理,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立即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正式挂失生效后,牵头联名人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凭证到网点办理介质更换手续(不改变联名账户账号)。若甲方申请办理撤销挂失,须由牵头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名账户介质到乙方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4.联名账户密码遗忘时,该联名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联名账户介质至乙方网点办理本人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乙方核实挂失申请人有效身份后,可协助密码补设。
六、联名账户销户
1.如需将联名账户的定期子户销户,全体联名人需在网点柜台凭各自密码共同办理。定期子户内资金于销户后默认转入联名账户,不得现金支取。
2.如需将联名账户销户,各联名人应持联名账户介质(账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至签约网点办理,乙方在逐一校验所有联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后办理联名账户的销户手续;或由牵头联名人分别与其他联名人依次至签约网点办理联名人删减服务,全部联名人删减至一人时,联名账户即关闭。
3.各联名人知悉并同意,联名账户销户后,原联名账户即变更为原牵头联名人开立在乙方的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联名账户内剩余资金默认划归该I类结算账户。牵头联名人如无需该I类结算账户,可申请销户。
4.就联名账户及定期子户存续期间已收取费用,乙方有权不予退还。
七、其他
1.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联名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2.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联名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使用联名账户介质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其使用联名账户介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介质。
3.我行有权基于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自身风险管理及改善客户体验等需要,持续更新服务内容、调整业务规则、调整服务费用等,本协议应随之更新或终止。我行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协议变更情况(以下统称“服务变更通知”),联名人应及时认真阅读服务变更通知。如不同意服务变更通知内容或基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本协议,联名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删减联名人并办理销户,否则即视为甲方同意按服务变更通知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管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5.本协议自联名人在申请表上签字、乙方审批同意并开通联名账户服务之日起生效,相关授权同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不得涂改。各联名人共执一份,乙方持一份。甲方应妥善保管,若遗失,以乙方保管的为准。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全国客服热线:95347 邮政编码:318050
COPYRIGHT 2003-2019 TaiLon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1018676号-1 a> 浙公网安备33100402331288号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