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进一步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我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进行修订,自2024年8月30日起生效。

  现将新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版本号:207-07版)在官网予以公示,您可通过查询全文,充分知悉权利和义务。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存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开立账户的,乙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绑定账户是指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提供本人在甲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乙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乙方本人。

  第三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为乙方开立账户,并为乙方提供账户服务。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同意甲方采集其人脸数据用于身份识别。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如国籍、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确保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了篡改、编造、伪造、欺诈的信息,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乙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乙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第六条 乙方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才能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第七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甲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乙方同意按要求向甲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乙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Ⅱ、Ⅲ类户的限额,参照人民银行关于Ⅱ、Ⅲ类户消费、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限额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乙方可将本人Ⅱ、Ⅲ类银行账户绑定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户:

  1.对乙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2.乙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开立账户存在账户买卖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乙方开户理由不合理,或者开户业务与乙方身份明显不符的;

  5.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惩戒期限未满的;

  6.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权机关依法指定人员代办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可拒绝开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身份证件到期前或到期后以短信方式提示乙方办理更新。乙方应在证件到期前后可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乙方证件到期后6个月内仍未更新的,甲方有权对账户进行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乙方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至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办理更新。乙方应确保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如乙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乙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乙方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在电子渠道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但甲方存在过错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代理办理账户有关业务,若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甲方即有权视为乙方代理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乙方在使用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账户进行不正当套利或违法套利。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应遵守甲方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对开户后第2个自然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控制,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使用。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连续12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的乙方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控制,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使用。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对连续24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且账户余额小于100 元的乙方账户进行只收不付控制,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使用。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连续24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乙方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九条 乙方开立人民币代发工资账户的,如已从企业离职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未接收企业代发工资,甲方有权向乙方核实身份与交易情况,对于非柜面限额过高的,有权降低非柜面限额;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乙方或者经核实发现异常情况的,甲方有权对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控制。

  第二十条 乙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应当遵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和规定。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乙方电子渠道设置默认的标准转账限额和转账频率,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进行普遍调整。乙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具体限额情况,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甲方申请调整上述限额。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账户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参与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排查发现乙方账户历史交易渠道、地点、时间、规模、频率等与乙方身份特征明显不符或交易存在可疑特征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核实身份与交易情况。经分析无法排除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者涉诈涉赌交易嫌疑的,甲方有权对账户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发生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个人,甲方有权暂停5年内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账户。甲方有权将涉案个人上述行为上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相关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若账户为乙方假名或冒名开户的,经被冒用人同意后甲方有权予以销户。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金融反诈一体化平台的涉案账户,甲方有权对账户进行只收不付控制。

  乙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甲方将通知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有权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或使用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或资金转账,并请求甲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五)其他类似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经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已开立电子银行业务,销户时将一并注销电子银行渠道。

  第二十八条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乙方需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规定及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最新的网站公布或网点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协议存续期间,因乙方违规使用账户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内容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的变更而做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户;如继续使用账户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三十四条 如线下签署的,本协议自乙方在《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客户确认栏处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时生效;如线上签署的,本协议自乙方通过勾选等方式确认时生效。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持续有效,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正式销户日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六条 乙方承诺和确认以下事项:1.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2.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对本协议中可能对乙方账户使用产生影响的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甲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经进行明确提示,并明确告知了乙方,乙方也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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