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4
尊敬的客户: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我行按照《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政策要求,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全面实施。
二、明示内容
自实施之日起,我行将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下称明示表)。
明示表将列明您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包括贷款本金金额、各项息费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及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可能收取的逾期罚息、挪用罚息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将一并列明。
三、办理流程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行将出示明示表。如无异议,您将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予以确认。对于因利率定价基准、开展利率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我行将通过官网或短信等其他渠道进行告知。
四、其他事项
我行将持续践行透明收费、合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