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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的公告

2023-10-18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我行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中的信用卡分期规则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增加消费分期的业务说明、业务办理、业务规则等内容。调整了账单分期的业务规则,将可申请账单分期交易由包含“已出账单中未转分期的消费余额”调整为包含“已出账单未转分期的消费余额和未出账单未转分期的消费余额”。消费分期适用的场景,本协议增加如下内容:

  持卡人本次申请分期交易相关信息如下:

  签约发卡银行:

  签约商户分期期数:    

  签约折算年化利率:

  年化利率计费方式:

  其它调整详见附件协议,新版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20231018

  

版本号:20231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

  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我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信用卡分期”)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减轻我行责任及对持卡人权利限制的条款(以加粗、下划线形式提示您重点关注)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协议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持卡人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业务说明

  第一条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包含消费灵活分期、现金灵活分期、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等。信用卡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一)消费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发生的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现金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发生的但未出账单的预借现金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三)账单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账单未转分期的消费余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四)消费分期是指符合条件的持卡人,通过认可的渠道进行消费时,由向商户一次性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并按消费资金金额和约定期数生成分期还款计划后续由持卡人分期向我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分期,需根据我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www.zjtlcb.com)支付分期利息。我行在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利率。

  第三条持卡人可通过申请渠道或者界面获悉需支付的分期利息,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的IRR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n为分期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分期分摊的金额。如果持卡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四条办理信用卡分期的条件

  (一)消费灵活分期

  1.消费灵活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单笔消费达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可在消费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申请消费灵活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消费灵活分期: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7;

  (2)微信公众号;

  (3)手机银行;

  (4)我行支持的其他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已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预借现金交易(含转账)。

  4.目前可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心想印卡、梦想卡、visa卡后期,我行可调整支持消费灵活分期的卡种类型具体以实际支持的卡种为准,届时持卡人申请且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二)现金灵活分期

  1.现金灵活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单笔预借现金达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可在预借现金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申请现金灵活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现金灵活分期:

  (1)手机银行;

  (2)我行支持的其他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已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消费交易。

  4.现金灵活分期的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如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要求,我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灵活分期业务并要求持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按照剩余分期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同时,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有关服务、调整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终止信用卡账户等措施

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利息÷30×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精确到分)。若分期未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终止分期日至分期申请日;若分期已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终止分期日至上次账单日次日。

  5.目前可申请现金灵活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心想印卡、梦想卡、visa卡后期,我行可调整支持现金灵活分期的卡种类型具体以实际支持的卡种为准,届时持卡人申请且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三)账单分期

  1.账单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每次申请账单分期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人民币(含),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起至该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为止。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账单消费余额的部分或全部申请账单分期,对消费余额中部分申请账单分期的,需至少在申请日次日方可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账单分期: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7;

  (2)微信公众号;

  (3)手机银行;

  (4)我行支持的其他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预借现金交易(含转账)。

  4.目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心想印卡、梦想卡、visa卡期,我行可调整支持账单分期的卡种类型具体以实际支持的卡种为准,届时持卡人申请且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消费分期

  1.消费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同时申请办理消费分期每次申请消费分期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人民币(含)最高金额不超过持卡人交易信用卡账户的总授信额度和支付渠道支持的最大交易金额,实际分期金额限制以系统审批为准

  2.持卡人可在我行支持的办理渠道申请消费分

  3.不予办理消费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预借现金交易(含转账)。

  4.目前可申请消费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心想印卡、梦想卡期,我行可调整支持消费分期的卡种类型具体以实际支持的卡种为准,届时持卡人申请且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五条信用卡分期的使用、收费、还款规则

  (一)消费灵活分期

  1.我行为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0期、1218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每1期为一个月),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消费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3.分期利息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每期利息(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利息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4.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消费灵活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消费灵活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信用卡分期。

  7.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灵活分期后,将在信用卡账户中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金额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8.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消费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消费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消费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9.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当期应付分期利息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且我行将按照剩余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利息÷30×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精确到分)。若分期未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分期申请日;若分期已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上次账单日次日。

  10.已办理消费灵活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11.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消费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利息。

  12.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消费灵活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3.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4.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二)现金灵活分期

  1.我行为申请现金灵活分期业务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每1期为一个月),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现金灵活分期的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24期,分期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现金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3.持卡人申请现金灵活分期,需要支付原始预借现金交易的手续费及自预借现金交易日到成功办理现金灵活分期日期间所产生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手续费按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费标准收取。

  4.分期利息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利率,每期利息(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利息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5.申请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现金灵活分期。

  6.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现金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7.现金灵活分期业务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信用卡分期。

  8.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灵活分期后,将在信用卡账户中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金额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时,当期现金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现金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现金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需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10.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当期应付分期利息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且我行将按照剩余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利息÷30×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精确到分)。若分期未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分期申请日;若分期已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上次账单日次日。

  11.已办理现金灵活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剩余本金和分期利息。

  12.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现金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利息。

  13.持卡人因使用该现金分期资金与他人发生纠纷等情形,已申请办理的现金灵活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4.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5.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三)账单分期

  1.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每1期为一个月),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3.分期利息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利率,每期利息(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利息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4.账单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5.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信用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7.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当期应付分期利息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且我行将按照剩余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利息÷30×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精确到分)。若分期未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分期申请日;若分期已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上次账单日次日。

  8.已办理账单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剩余本金和分期利息。

  9.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账单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利息。

  10.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1.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2.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第六条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分期申请事项。

  )消费分期

  1.我行为申请消费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12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每1期为一个月),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3.分期利息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每期利息(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利息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4.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消费分期。消费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对已经进行消费分期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信用卡分期。

  5.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后,将在信用卡账户中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金额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消费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消费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9.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当期应付分期利息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且我行将按照剩余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当期应付分期利息=每期分期利息÷30×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精确到分)。若分期未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分期申请日;若分期已分摊,当期应付分期利息计息天数提前还款申请日至上次账单日次日。

  10.已办理消费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11.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消费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利息。

  12.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若发生退货情况,持卡人需按照商户的退货相关规定到商户门店或通过商户线上渠道申请退货。商户同意退货并向我行发起退货申请后,我行会按退货处理流程,将相关款项返还至持卡人原交易信用卡账户如分期分摊未开始或分摊进行中,持卡人发生部分退货,原消费分期不终止,须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同时退货金额视为信用卡还款金额转入持卡人原交易信用卡账户;如分期分摊未开始,持卡人发生全额退货原消费分期终止;如分期分摊进行中,持卡人发生全额退货原消费分期终止,退还已经摊销的本金分期分摊已经结束,持卡人发生部分退货和全额退货退货金额视为信用卡还款金额转入持卡人原交易信用卡账户;

  13.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配送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价格、质量、送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持卡人不能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行的分期债务。

  14.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5.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时,我行有权认定持卡人不再符合我行信用卡分期条件,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持卡人需提前一次性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金额及未付分期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款项,未偿还的,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一)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二)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到期且未满足续卡条件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三)持卡人缴款延滞;

  (四)持卡人违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我行其它相关规定;

  (五)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等;

  (六)根据我行判断对持卡人履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八条如在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九条我行有权随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变更,并在我行网站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变更内容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调整内容的,可申请办理终止业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调整后的业务规则。

  第十条持卡人对我行服务有任何意见或需要投诉的,可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5347或通过我行官网或网点公布的渠道和流程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持卡人申领我行信用卡时的发卡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持卡人和我行签署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本协议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有冲突或歧义的,分期付款业务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本协议自持卡人签署后生效,签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勾选、点击确认、电子加签、短信验证码等我行认可的方式。